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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贝尔药业(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12 浏览量:

证券代码:688566 证券简称:吉贝尔 公告编号:2021-01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案由:合同纠纷

●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99,082,620元

● 是否会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76.38%,若本诉讼案件败诉,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 针对本诉讼案件,公司控股股东镇江中天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天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导致公司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中天投资将全额承担;

● 鉴于本公告涉及的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公司将及时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近日,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起诉公司的《民事起诉状》【(2021)鄂01民初563号】等相关材料。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湖北九州通和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于2020年7月16日单方面主张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的主张无效;

2、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

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保证金人民币82,620元,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000元,惩罚性违约赔偿金人民币60,000,000元及合同履行后原告可得利益损失人民币34,000,00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根据原告的诉讼文件,原告与被告分别于2019年12月、2020年4月签订了《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约定原告作为公司生产的尼群洛尔药品的推广服务运营商。

原告认为,在履行前述协议过程中,被告单方面解除《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终止双方合作的主张应属无效,同时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关于尼群洛尔片市场推广服务协议书补充协议》,并主张经济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原告诉讼请求,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占公司2020年末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为5.67%;根据专业律师意见,原告在起诉文件中针对本公司的主张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为维护公司利益,保障股东权益,针对本诉讼案件,公司控股股东中天投资出具《承诺函》,承诺:如果因本次案件导致公司需要支付任何赔偿金,中天投资将全额承担;

3、因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99,082,620元,占公司2020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76.38%,若本诉讼案件败诉,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最终的判决结果及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实际影响以法院最终判决为准。

公司董事会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公司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吉贝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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