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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下转C4版)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4-28 浏览量:

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发行人”或“公司”)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6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配售细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号,以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请网下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及缴款、弃购股份处理、发行中止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2年11月22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2年11月22日(T日),其中,网下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30-11:30,13:00-15:00。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申购价格同一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按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申购量不低于申购总量的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4、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于2022年11月24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2年11月24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九、中止发行情况”。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网下获配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收到弃购申报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可交换债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债与可交换债的次数合并计算。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询价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询价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重要提示

1、本次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33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747号文核准,新股发行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273,333.38万股。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主承销商”)。发行人的股票简称为“首创证券”,股票代码为6011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136。

2、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J67资本市场服务”。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

3、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4、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日9:30-15:00。关于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发布的《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规定。

5、本次初步询价日为2022年11月16日(T-4日)。

6、市值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2022年11月14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值不低于1,000万元。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2022年11月14日(T-6日,含当日)前20个交易日所持有的沪市非限售股票的流通市值及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值不低于6,000万元。网上投资者持有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上交所上市股票及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可在2022年11月22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网上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2022年11月18日(含T-2日)前20个交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

7、所有投资者均需通过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材料提交工作,咨询电话0755-22940052。

8、2021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211,349.35万元,同比增长27.47%;实现净利润为85,863.03万元,同比增长40.4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85,859.97万元,同比增长40.6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4,104.66万元,同比增长36.98%。

2022年1-6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75,839.83万元,实现净利润为24,166.41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3,168.36万元。公司2022年上半年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下降2.2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16.65%。

2022年1-9月,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119,431.62万元,实现净利润为44,931.75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3,214.36万元。公司2022年1-9月营业收入较2021年同期下降19.31%,净利润较2021年同期下降25.9%,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比下降26.10%。

公司预计2022年度的营业收入约为165,385.64万元至178,085.64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21.75%至-15.7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3,652.44万元至69,112.44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25.86%至-19.51%;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约为61,814.63万元至67,274.63万元,较上年同期变动幅度约为-26.50%至-20.01%。(前述财务预计数据系公司基于目前的初步测算结果,不代表最终实现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发行人业绩波动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报价。

9、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的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22年11月14日(T-6日)登载于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招股意向书摘要》同时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7,333.3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的申请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747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首创证券”,扩位简称为“首创证券”股票代码为601136,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0136。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3、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负责组织,通过上交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实施。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账户、机构投资者账户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发行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新股(以下简称“发行新股”)不超过27,333.38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

(三)网下、网上发行数量

1、本次A股公开发行数量不超过27,333.38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0.00%,发行后总股本为不超过273,333.38万股。

2、本次发行的初始发行数量27,333.38万股。其中,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9,133.38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7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8,200.00万股,为本次初始发行数量的30.00%。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启动前具体的发行数量,并确定回拨启动前的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四)初步询价时间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时间为2022年11月16日(T-4日)9:30-15:00。网下投资者可使用CA证书登录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进行初步询价。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上述期间每个交易日上午9:30至下午15:00。关于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服务—IPO业务专栏中的《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以及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发布的《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用户使用手册》等相关规定。

(五)网下投资者资格

主承销商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只有符合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业务管理系统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结束后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在线签署承诺函和提交关联关系核查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六)定价方式

采取通过向网下投资者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定价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定价原则和程序”。

(七)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上市首日即可交易。

(八)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1、发行时间安排

注:(1)T日为发行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如初步询价后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一次。网上路演及网上、网下申购时间相应推迟三周,具体安排将另行公告;

(4)如因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投资者无法正常使用其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2、网下路演推介

本次发行不进行网下路演推介,敬请投资者关注T-2日刊登的《网上路演公告》。

二、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2022年11月15日(T-5日)12:00前按照《投资者管理细则》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

5、已开通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CA证书即原网下IPO申购平台CA证书)。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22年11月14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7、《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在2022年11月15日(T-5日)12:00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基金的备案。

8、不属于下文“(三)不得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二)网下投资者向国信证券提交的材料要求和提交方式

1、提交时间和提交方式

所有投资者必须于2022年11月15日(T-5日)12:00前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注册、配售对象选择及报价相关资料上传:

(1)投资者请登录国信证券官方网站(www.guosen.com.cn)-我们的业务-投资银行-发行业务专区,进入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国信资本圈”完成注册;或直接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完成注册。

(2)注册审核通过后使用注册账号和密码登录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完成配售对象选择。

(3)报价相关的承诺函签署及核查材料上传。

2、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2年11月14日(T-6日)8:30-2022年11月15日(T-5日)12:00前)在线签署承诺函及提交核查材料,核查材料的模板可以在国信证券投资者平台(ceo.guosen.com.cn)下载。

(2)具体材料要求

机构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以及QFII这六类机构除外,但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机构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机构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C《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以非公开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询价的配售对象需要提供,配售对象类型包括专户、资管和私募基金);

D私募基金备案证明文件(如需)(投资者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备案证明的文件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

个人投资者:

A在线签署《承诺函》;

B《关联方基本信息表》(电子版)。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下转C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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