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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李药业-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09 浏览量: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对有关条件进行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最新监管规定对本次发行方案中的部分内容进行调整,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三、《关于调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并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四、《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且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步对发行预案进行修订,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五、《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且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步对论证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六、《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且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步对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进行修订,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符合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规划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七、《关于修订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本次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等规定,且出于谨慎性考虑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及发行股份数量进行调整,并同步对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进行修订,符合最新法律、法规及审核政策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  公司与发行对象签订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达,协议内容和签订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发行价格和定价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过程中,公司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以下无正文)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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