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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英智能-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峰值财经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量:

 证券代码:001266        证券简称:宏英智能        公告编号:2023-023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召开,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此次通过通讯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 参加现场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 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24日上午9:15至2023年5月24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1人,代表股份总数73,202,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比例为71.197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总数67,544,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65.694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5,65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5030%。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总数5,65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50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人,代表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0.000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6人,代表股份总数5,657,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比例为5.5029%。独立董事古启军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详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截至征集结束时间(2023年5月23日 17:00),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进行投票。东大会的见证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议案涉及关联事项,关联股东张化宏先生、曾红英女士、曾晖先生、上海跃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合计回避的股份数为67,544,400股,其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计入本议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总表决情况: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摘要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法〉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73,19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65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58%;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此议案为特别表决议案,本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会议,进行见证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形成的决议均合法有效。五、备查文件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查看原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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